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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煤矿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市安监局  市经委  市国土资源局  白山煤监分局
(2006年10月17日)

        今年以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顶板和运输事故频发,且发生两起重大伤亡事故。目前,全市煤矿死亡人数已经突破了全年安全控制指标。为有效遏制煤矿伤亡事故发生,从根本上解决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煤矿进行百日安全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的目标
        (一)煤矿法人代表(包括实际控股人)要充分认识到法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在于法人。要掌握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真正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强化装备,树立“安全才能生产”的理念。
        (二)煤矿矿长、副矿长要认识到自身是使安全生产责任能够落到实处的最主要的实施者和保障者,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指挥者和把关者,必须提高安全管理技能,增强法制观念,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并把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三)通过整治,全市所有煤矿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率各达到100%。使特殊工种和从业人员认识到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的严重后果,使全体从业人员明确什么是“三违”,做到自己不违章作业,主动制止他人违章,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四)整治期间,全市煤矿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力争控制住一般事故,“三违”人员大幅度减少,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彻底解决。通过资源整合和专项整治,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生产矿井。江源区和靖宇县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八道江区、临江市、长白县、新宇煤矿在整治期间杜绝死亡事故。抚松县要保持安全无事故的成绩。
        二、整治的内容及标准
        (一)整治的内容
        1.整顿思想认识。使煤矿企业的各个层次都能转变安全生产理念,改变目前存在的恶劣思维定式,都能认识到管理不到位就会造成事故隐患,违章就会酿成事故。
        2.整治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有效的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重点是:班前安全教育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重大隐患排查报告制度、机电运输管理制度、顶板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制度、反“三违”制度、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等。
        3.整治“三违”。建立“三违”人员档案,实行跟踪帮教和奖罚,对一个月2次以上违章的,予以重罚或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惩,杜绝违章蹬车、空顶下作业。煤矿管理干部对违章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一经查实,收缴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4.整治隐患。一是采掘工程质量达到《规程》规定,主要井巷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二是“一通三防”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程》规定,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达到规范化管理;三是机电运输设备、防跑车装置、各种安全保护、井筒供暖设施等必须符合《规程》和标准要求,人车、罐笼等升降容器必须满足矿井实际生产需要;四是矿井防治水措施必须落实到位。
        5.整治管理队伍。县、乡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督管理、指导和查处到位,堵塞漏洞,监管和行管互补,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促使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二)达到的标准
        1.今年发生事故的矿井通过整治要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不再发生死亡事故。对整改无望并符合关闭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2.“五证一照”其中一项到期的矿井,必须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停止井下一切生产、作业活动。停供火工品,限供保安电(允许通风和排水),封停提升绞车。由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与各部门横向沟通。
        3.列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整合方案必须经省整合办批准并严格履行“三同时”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生产能力核定的矿井,核定结果必须经省整合办批准后,办理采矿权延期手续,再返还相关证照,“五证一照”齐全后,方可生产。未经生产能力核定和未被确定资源整合的3万吨以下的矿井,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非法突击生产现象,并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期予以关闭。
        4.高瓦斯和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煤矿、受水患威胁的煤矿,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各项防范措施必须到位。
        5.隐患严重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进行整治,彻底消除隐患。
        6.对“五证一照”齐全的矿井,做到消灭严重失修井巷,提升运输系统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
        7.已列入今年实现质量标准化矿井,年底前必须达到标准。明年列入达标矿井,要消除事故隐患,安全装备、设备、设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8.煤矿法人代表要经过市三级培训中心再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矿井方可生产经营。主要培训内容是《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2005年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今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6年第2号令,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对本人不参加培训或经考试不合格的,该矿井停止生产,继续整改。使各煤矿业主真正提高认识,主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足用好安全费用,主动存储风险抵押金,签定救护协议。
        9.对聘用的煤矿矿长、副矿长要在市三级培训中心进行提高素质再培训,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案例分析,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者应负的责任等。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否则,不得在白山市所属煤矿担任矿长、副矿长职务。使煤矿管理干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真正负起安全生产责任。
        10.各煤矿企业的全体从业人员要在县(市)区四级培训中心进行提高技能再培训。主要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事故案例分析等。使职工明确本身的职责,知道违章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从主观上做到不违章作业,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准上岗作业。
        11.今年已实现质量标准化且未发生事故的矿井,原则上不列入整治范围,但要加强监管,发现有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12.各煤矿对隐患内容及处理情况要登记备案。一般隐患,县(市)区煤矿监管部门登记存档;重大隐患,煤矿监察、监管部门登记存档。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责任人,跟踪督促检查,直到隐患消除。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10月12日至10月2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市召开全市各煤矿法人代表、矿长大会进行宣传发动和部署。会后,各县(市)区组织动员,制定措施,明确专项整治的内容、标准要求和时限。各煤矿企业要将本矿整治方案报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阶段:10月21日至12月20日,为实施阶段。
        1.各煤矿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整改,各县(市)区进行监督和指导,市有关部门随时进行抽查。
        2.市、县(市)区三、四级培训中心分别组织全市煤矿法人代表、矿长和从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3.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市政府煤矿安全联合执法检查组专项督查。
        4.组织开展事故案例宣讲活动。各县(市)区要把去年的“3.22”、今年的“10.4”两起重大运输事故和今年的“3.13”重大顶板事故案例在辖区煤矿企业进行案例宣讲教育,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5.各级监管部门及时通报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补充措施。
        第三阶段:2006年12月21日至2007年1月20日为验收、总结、考评阶段。县(市)区、乡镇对煤矿实行逐矿验收考核,市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并抽查60%的煤矿。一级考评一级,对各县(市)区考评结果纳入全年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市公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和任务。市政府成立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调度、汇总及上传下达工作。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各煤矿企业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这次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煤矿企业必须由企业第一责任者亲自安排、亲自考核,深入井下、深入一线推进整治工作。各个层次必须明确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并记录在案。
        (二)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打破常规,实行动态监督检查。要多搞夜间突击检查,新闻媒体配合,对严重违法违规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曝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市级检查覆盖率达到60%,各县(市)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三)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调度汇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整治办公室必须每三天调度一次各煤矿企业的进展情况,每周五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一次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发一期简报,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附件:白山市煤矿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

白山市煤矿百日安全专项整治
行动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

组    长:姜有为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陈    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靖远   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赵永鑫   吉林煤监局白山监察分局局长
成    员:李博仁   市经委副主任
                李瑞胜   吉林煤监局白山监察分局副局长
                王建明   市安监局副局长
                谷广海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洪智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汪 涨   市工商局科长
                吴丽华   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科长
          李红光   市妇联主席
                逄增起   市供电公司副经理
                徐 丹   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君发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队长
                顾厚祥   市监察局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    任:王建明(兼)
成    员:李振信、张士军、杨连忠、王大庆、宋继敏
联系电话:322357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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