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精神,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政办明电[2005]19号)要求及《吉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委字[2005]3号)文件的要求,特制定《白山市地方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细则》。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资源型城市,做大做强煤炭工业的总体要求,树立“瓦斯为天”、“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牢固树立煤矿生产安全为天的思想,强化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责任心,逐步树立煤矿企业是煤炭安全生产的主体的观念。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参照《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1号令)及《吉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要求,集中整治当前煤矿瓦斯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源头上消除瓦斯事故隐患,控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全面提升白山市地方煤矿抗灾能力,促进白山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
二、集中整治目标
1、 杜绝煤矿瓦斯事故。
2、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比2004年下降2%。
三、集中整治对象、重点内容和标准
(一)、整治对象
1、 重点为2004年鉴定为高瓦斯的矿井;
2、 2004年通化矿务局移交矿井;
3、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矿井;
4、 其它原生煤层矿井。
国有地方煤矿为:市直新宇煤矿,抚松县:大安煤矿,江源县:江源县煤矿,八道江区:城西煤矿。
乡镇煤矿为:江源县有松树新一号井、松树红利三井、大成煤矿、大成煤矿一井、以及2004年通化矿务局移交井、北山煤矿、北山煤矿一井、松树镇红利一井、松树镇椿园煤矿等;八道江区有东晋煤矿、缸窑煤矿、白山市大政公司双信煤矿、东村煤矿、杨树林煤矿等;临江市有长城煤矿、桦营煤矿、烟筒沟煤矿;靖宇县有中原能源有限公司靖宇煤矿。
(二)、整治重点内容和标准
1、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机构:各矿必须高度重视,煤矿要成立瓦斯治理组织机构,矿长或法人任瓦斯治理机构的组长,确定瓦斯治理组织机构成员,把瓦斯治理责任落实到人头,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的要求治理瓦斯。制定干部跟班下井制度,并得到有效落实。高瓦斯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有动力突出现象的矿井、确定为进行瓦斯整治的矿井,要设立专门的安全、通风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加大安全投入:煤矿安全费用的投入标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规定》(财建[2004]119号),满足本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在装备和设施上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
3、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建立三级远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2005年要建立、完善白山市三级远程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2004年部分煤矿建立一级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基础上,建立所有矿井主扇开停监测监控系统,建立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监测监控中心室、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监测监控中心室,建立形成全市地方煤矿三级远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加大对煤矿的监管力度。
4、煤矿瓦斯抽放: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以及不符合建立抽放系统但用风排方式不能保证瓦斯不超限的矿井,必须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临时瓦斯抽放系统进行瓦斯抽放。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制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安全措施,以保证瓦斯抽放的安全性,避免瓦斯事故的发生。
5、严格“以风定产”: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各煤矿要有测风记录,并把“以风定产”的结果写在“以风定产”记录板上,以便于监督、检查。
6、通风系统要和理:矿井通风系统要合理简单,风流稳定,通风设施要牢固可靠,要建立通风设施检查制度;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且矿井主要运输线路严禁与矿井回风系统重合。
7、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瓦斯超限严禁生产,瓦斯超限生产要按事故进行追究矿法人和矿主要负责人责任,按井下瓦斯超限作业的人数施以2—10万元/人的处罚,坚决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8、充分发挥已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2004年及以前已上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要充分利用已上系统的作用,严禁随意关停系统,要每天24小时对井下瓦斯情况进行监测监控。检查发现有随意关停监测监控系统的现象要予以重罚。
9、配齐瓦斯检查员:各煤矿要按井下作业面个数,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数量要能保证各采、掘面放炮时真正做到“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发现瓦斯检查员数量不足的矿井,要责令减少采、掘作业面个数。
10、严格按瓦斯等级进行瓦斯管理: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并报煤监机构备案。煤矿井下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有效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矿井采、掘面等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矿井瓦斯等级要求的次数进行检查,严禁漏检、假检。
11、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市级培训机构要加强瓦斯管理人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特殊工种人员素质,以提高矿井预防瓦斯事故的能力和自救能力;县级培训机构要加强矿井生产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观念,做到人人监督瓦斯治理工作,不安全不生产。
12、要加强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使用工作,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2005年市局计划重点推广使用报警矿灯、自救器为一体的新式矿灯,入井人员只要领取了矿灯就佩带了自救器,使每个入井人员都佩带自救器,提高自救能力。高瓦斯矿井要推广使用风动钻机。
13、加强矿井火灾防治工作:经鉴定煤层为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矿井,必须有防止自燃发火的措施,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并配置一氧化碳检测仪,有健全的防灭火系统或设备,防止自燃发火引燃、引爆瓦斯造成灾难性的事故。井下机电硐室、绞车房必须独立通风,不能独立通风的必须制定预防外因火灾的安全措施。
14、消灭电气设备失爆:属于重点集中整治的矿井,要完善机电设备检查制度,配齐防爆检查专业人员,对所有入井的电气设备要逐一检查,消灭失爆电气设备入井;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也要经常检查,消灭失爆现象。
15、编制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每矿必须根据矿井可能发生的灾害种类,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每季修改一次,并向本矿全体从业人员贯彻。
四、集中整治时间和阶段:
集中整治活动的时间为2005年3月—12月。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4月)为宣传发动、煤矿自查阶段:各县区要更加详细确定集中整治矿井名单,宣传贯彻国家、省、市进行煤矿集中整治瓦斯活动的具体要求,企业对照整治内容和标准自查,按规定制定整治方案和各种安全措施。并逐级上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监部门。
第二阶段(5月—7月)为企业进行整改阶段:企业按整治标准和方案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8月—9月)为市局进行检查阶段:市局按照整治标准对各县区进行集中整治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第四阶段(10月)为集中整治攻坚阶段:对市局检查出的问题,各县区局要督促解决,使集中整治瓦斯活动收到实效,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第五阶段(11月—12月)为迎接省政府组织的检查验收阶段:要巩固整治成果,迎接省政府组织的检查验收,为集中整治瓦斯工作收好尾。
五、集中整治工作组织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市政府负责全市地方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成立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陆平 市安委会主任 副市长
副组长:李靖远 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市安监局(煤管局)局长
赵永鑫 省煤监局白山分局局长
李博仁 市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市安监局(煤管局)副局长
煤炭管理、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总工会、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煤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博仁副局长兼任。
(二)、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活动实行督导制:
1、组织形式:本次活动将以企业为主,市瓦斯整治领导小组督导的方式进行。市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设立2个巡回督导组对各县(市、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重点煤矿进行瓦斯整治活动进行指导。
2、工作权力:巡回检查督导组在市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县(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工作,如实提供实际情况和资料;督导中发现严重安全问题时,可停止企业一切生产活动;企业要按督导人员的意见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3、奖惩:督导人员辛勤工作、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负责任、因失职渎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三)、设立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技术指导组:
市地方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设立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技术指导组,根据各县(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要求,对各地巡回指导,就各地提出的重大瓦斯技术难题进行服务咨询或技术指导。
(四)、建立督导汇报制度: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月(月末三天)将所辖煤矿进行集中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向市地方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汇报(以文字材料的形式报到市煤管局),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
(五)、建立重大隐患通报、公告制度:市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发现的重大问题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定期公告煤矿瓦斯集中整治进展情况,对整治活动不力的县区和煤矿企业进行通报或公告。
(六)、建立举报制度:市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号码为3223574),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有关瓦斯超限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违法生产的举报,对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不仅要追究煤矿管理者的责任,同时要追究各县区监管不力的责任。
(七)、各县区和新宇煤矿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白山市政府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巡回督导组成员名单
第一组:八道江区、临江市、靖宇县、大安煤矿督导组
组长:李瑞胜 白山煤监分局副局长
成员:白山市煤管局和白山煤监分局有关人员
第二组:江源县 、新宇煤矿督导组
组长:李博仁 白山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白山市煤管局和白山煤监分局有关人员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